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拍卖行业协会
Xin Jiang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拍中有法 | 历史的回问,一起拍卖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1-07-16 18:55
2007年5月,江苏中山汇金拍卖有限公司受某资产公司的委托公开拍卖了一个4户企业不良债权包,本该是一场正常的拍卖活动,却引发了一场当年来在全国涉及拍卖活动案值最大,历时一年之久的诉讼案件。经过中、高两级法院的审理,案件虽已了结,拍卖公司的利益也未受到损害,但个中的许多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拍卖人思考的。


案件回放

2007年5月28日,江苏中山汇金拍卖有限公司根据某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委托,在南京公开拍卖了涉案4户企业债权包,债权本金为3017万元,拍卖保留底价为2195.59万元,经过拍卖公司招商,共有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4户企业报名登记并各交纳了保证金200万元参加竞买。最终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以360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当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成交后买受人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反悔不履行付款义务,江苏中山汇金拍卖公司先后发函和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明确表示了反悔意思,并多次同委托方某资产公司南京办事处交涉未果。拍卖公司在征得委托方某资产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同意后,再次组织公开拍卖,终以2210万元的价格成交。事后某资产公司将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第一次拍卖违约而造成两次拍卖所产生的差价损失1390万元,拍卖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南京某发展公司为了逃脱承担这笔巨额的违约款项,进行了反诉,将某资产公司、中山汇金拍卖公司以及其他三个竞买统统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这场拍卖行为及拍卖结果,返还其已交的200万元保证金。其理由一是拍卖公司没有收取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二是说其他竞买人中有两家是关联企业,具有欺诈行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并由法院出面到有关银行和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08年7月22日宣判此次拍卖过程合法有效,驳回了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再次向江苏省高级法院上诉,终以败诉结局。


思考之一:保证金的交纳问题
一、保证金交不交的问题。拍卖保证金的问题由于拍卖法未对此作出明确的条款规定,所以对保证金的收取问题一直有所争议,但是几乎所有的拍卖公司为了保证自身利益都设定了保证金条款,在发生争议时,通常都以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此次案件中,且不说有关竞买人均按拍卖规则交纳了保证金,就说万一有人没有交保证金,此次拍卖活动是否有效?本案中有的代理律师就提出保证金应当属于合同行为竞买人未交纳保证金应当属于违约行为,与竞买人主体资格认定无关,也有代理人提出既然作为公告或合同中作出了明示,就应该交纳,否则势必造成对某一方竞买人的不公平对待,有违三公原则,虽然两方面都有道理,但从此案审理过程看,人民法院还是倾向于既有约定条款就应执行的观点。
二、保证金的到帐。本案中原告一直坚持认为其他竞买人没交保证金后又坚持说没按时到帐的问题。事实查明,本案的所有竞买人都在公告报名截止前报名并交纳了保证金,只是形式不同,有的是本票,有的是汇票,拍卖公司在竞买人报名时都将本票汇票进行了复印并于截止时前交给了银行,银行也出具了进帐回单,但原告坚称此款没有进入拍卖公司的账户。原来在银行系统里,对有些外地银行的本、汇票有个票据转换的过程,由于截止日第二天是周末,票据交换肯定不可能于当日进行,所以存在着一个认识问题。事实上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拍卖公司按规定收取了竞买人保证金,出具了收据,并送达到了银行,取得了银行的回单,认可了到达拍卖公司账户的这一环节。笔者也认为,银行确认了本汇票,进行了入账,给送款(票)人回单就应该认可了银行汇票票据入账的事实,至于银行内部账务转换不是送款人能够左右的。本案的启示就是我们收到银行的票据,特别是汇票应该及时送达银行,取得银行的回单。
三、现金作为保证金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我们的拍卖活动中,有许多标的额不大的,保证金都是通过现金交纳的,如果发生争议应该如果认定呢,笔者以为对数额较小的现金准备拍卖会结束就退还的,不妨采用信封封口,让竞买人签字的办法,对数额较大的现金还是应该及时送交银行。
四、保证金的分配问题。本案中的保证金在委托人与拍卖公司之间也有过一个插曲,资产公司在与拍卖公司签定的委托拍卖合同中条款格式地将违约保证金规定都归委托方所有,事发后也向拍卖公司主张将保证金全额交到委托方,为此拍卖公司找出了大量的拍卖论著,又请省拍卖协会出具了有关保证金归属的信函,最终委托方采信了拍卖人的要求,将保证金中属于买受人应付佣金部分全额支付给了拍卖公司,余款部分作为赔偿该标的差价而划走。虽说不尽完全合理,但对拍卖公司也是一个权宜之计吧。
保证金的问题是拍卖纠纷中一个“常见病”和“多发病”,由于拍卖法未能做出条文规定,所以在处理上只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的结果往往不尽相同,建议拍卖法再次修改时能进一步明确细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拍卖公司的实际操作。

思考之二:竞买人资格的审核问题

本案中原告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动用了一定的手段,对本场拍卖会的所有竞买人的背景资料都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了有两个竞买人企业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主要是有投资参股情况,因此提出了可能有欺诈的行为。竞买人登记中的资格审核问题是拍卖流程的重要环节,作为拍卖公司在竞买前如何对竞买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呢,笔者以为应该主要依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委托方与拍卖方签订的拍卖合同条款,以及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中的竞买人资格规定中的条款,看看有无属于禁止类的,属于禁止类的对象坚决不能让其报名。如在一些国有债权拍卖中就规定外资不能参加拍卖的,那么凡是属于外资就均不能让其报名;还如有些专用设备拍卖限有专项许可的,就必须凭合格有效的许可证持有人方能报名。拍卖人应把对竞买人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核和披露作为一个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来抓,不可粗心大意,最基本的就是要认真查看单位有无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自然人有无有效的身份证等,对合法的要予以认可,同意报名,如果发现有明显的可能发生恶意串通的行为也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以防不测,尽可能尽到注意义务,但也不一定要对竞买人深层次经济关系作详查,因为我们既无此权也无此义务。


思考之三∶对拍卖标的物的前期调查问题

大多数拍卖公司对于接受的委托标的都会作些前期审核了解,以把握对该标的的实际操作的主动权,以防出现一些意外风险。特别是对一些权属资料的了解核实尤为重要,笔者就曾在拍卖实践中遇到过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将他项权证栏内房屋抵押的事项删去等情况。因此对委托方提供的这些资料也要尽可能的到权属资料管理部门去重新调档核对一下。本案中所涉及到的企业的不良债权,虽然对于委托方的权属没有争议,但是江苏中山汇金拍卖公司仍然通过工商等部门进行了一些情况调查,掌握了一些背景资料,对在拍卖过程中化解矛盾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调查中就发现,竞买人南京某发展公司与债权包中的一个企业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而这户企业在南京市区的一块土地房产正是这个资产包的重要亮点,也是这个标的引发剧烈竞争的焦点之处。南京某发展公司为此曾与委托方某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进行过多次接触,试图不通过公开拍卖的办法拿下此债权,终因价格未能谈妥而作罢。拍卖公司在事前也略知一些相关的情况,对这次拍卖会较为重视,事前邀请了委托方的领导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到场监拍和公证。拍卖会原定于27日拍卖,但由于受到几十个不明真相的原南京酿酒总广的工人的冲击,拍卖会被迫中止,拍卖公司及时让所有竞买人以及委托方领导、公证员、出警的民警对拍卖中止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就恢复拍卖会的事宜作了明确。中止后立即与南京某发展公司进行沟通,指出这些工人无理阻挠正常的拍卖活动的危害性,希望该公司协助做好工作,不要再出现这样的情况,较快地恢复了拍卖。因此说对标的的前期了解既能帮助拍卖人更好地搞好招商,也能在发生一些突发事件中很好地及时把握事态发展的动态,在矛盾发生时找到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地处理问题。


思考之四:拍卖企业坚持程序的问题
拍卖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无论是公告发布还是登记拍卖,都有规范的要求,许多程序都是拍卖法中明确规定的,这在其它行业是极为少见。严格坚持了程序既能保证拍卖人的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是拍卖企业防范风险的有效保证。从这次拍卖案件的审理过程来看,坚持严格地按程序办事的确很好地保护了拍卖企业的自身利益。在买受人违约后,由于案件标的案值巨大,各方当事人都聘请了江苏省内多名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对全部拍卖资料进行了反复的论证,试图找出拍卖过程中对方的瑕疵。从公告到规则,从拍卖登记到保证金的入账,每个环节,甚至每个条款都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反复地推敲,只要有懈可击、有所怀疑的问题差不多都被提到了法庭进行了答辩,使我们每个在场的拍卖人都感到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深深感知到规范服务,严格程序的重要性。据操作此标的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因为该标的是该公司在南京市操作的第一个案值较大的标的,招商中发现意向竞买人都有上市公司和其他国有大公司的背景,因此在拍卖过程中强化了要求,对每个环节都持审慎的态度,尽最大可能来避免可能出现的拍卖瑕疵,从而在程序上没有出现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大的失误。事实也告诉我们,拍卖公司的程序也是一个铁的程序,来不得一丝一毫的粗心大意,万万不能有图省事或其他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付出的一定是沉重的代价。

作者:张卫新;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江苏中山汇金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拍卖通讯》2008年12月15日第十九期“通讯员来稿”